內部稽核

內部稽核之組織及運作

華新麗華透過完善的內部稽核制度及設置審計委員會確保內部監督及彙報機制有效運作,內部稽核辦法明訂內部稽核單位之組織與權責、作業規定及核決權限等,稽核範圍涵蓋本公司及子公司所有營運活動。

稽核室為獨立單位,配置稽核主管及專任稽核人員,直接隸屬於董事會,本公司『公司治理實務守則』明訂內部稽核人員之任免、考評、薪資報酬由稽核主管簽報董事長核定。管理階層重視內部稽核單位與人員,賦予充分權限,促其確實檢查、評估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及衡量營運之效率,以確保該制度得以持續有效實施,並協助董事會及管理階層確實履行其責任,進而落實公司治理。

稽核主管與獨立董事透過審計委員會至少每季一次定期會議,就本公司內部稽核執行狀況及內控運作情形提出報告;若遇重大異常事項時得隨時召集會議。除前述定期會議外,審計委員會召集人每季不定期與內部稽核主管就內控運作情形進行討論。

董事會按季檢核稽核單位之稽核報告。稽核主管除定期列席董事會報告外,並視需要不定期向董事長、審計委員會及總經理報告。

稽核計劃之擬訂及執行

稽核室每年底依風險評估機制選定次年度稽核範圍,並於查核過程覆核各單位自行檢查結果,以整體評估內部控制之設計及執行是否有效。

主要稽核活動係依董事會核准之年度稽核計劃執行,並視需要及董事會指示辦理專案稽核,透過稽核活動以適時提供管理階層掌握內部控制的已存在或潛在議題。所有稽核發現之矯正預防措施及改善情形均作成追蹤記錄,適時提交管理階層瞭解內部控制缺失之改善成果。